近日,國務院印發《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》,決定建立符合我國特點的新型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。在礦產開采環節,組織實施資源稅改革。對絕大部分礦產資源品目實行從價計征,使資源稅與反映市場供求關系的資源價格掛鉤,建立稅收自動調節機制,增強稅收彈性。
這也意味著,繼去年7月份后,備受磷肥、鉀肥企業關注的資源稅改革再一次全面提速,礦產資源開采收費標準改革將直接影響到企業開采成本,影響肥料原材料價格,對企業生產成本影響頗深。值得注意的是,由于環保力度加大,礦產資源開采的環境問題日益突出,此次改革一大亮點便是改革和使用便利的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。此外,方案中進一步明確取締違規設立的各項收費基金,有利于企業減少大量的財務成本。
*環保升級
誰開采誰擔當環境治理責任
針對環境治理恢復責任落實不到位問題,改革方案明確,將現行各地管理方式不一、審批動用程序較復雜的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調整為管理規范、責權統一、使用便利的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。
當前,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單位,除一般性稅費外,需繳納礦業權價款、礦業權使用費、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,還需繳存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。
財政部相關負責人解釋道,礦業權價款只涵蓋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,不利于充分實現和維護國家礦產資源權益;礦產資源開發收益分配缺乏有效調節,地方對礦產資源開采依賴較重;各項稅費定位不清晰;礦山企業生態環境治理恢復責任落實不到位等。
方案明確,在礦山環境治理恢復環節,將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調整為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。按照“放管服”改革的要求,將現行管理方式不一、審批動用程序復雜的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,調整為管理規范、責權統一、使用便利的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,由礦山企業單設會計科目,按照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提,計入企業成本,由企業統籌用于開展礦山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。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,加強事中事后監管,建立動態監管機制,督促企業落實礦山環境治理恢復責任。
據財政部介紹,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,是按照黨中央、國務院“放管服”改革的要求而設立。改革后,將提高企業利用資金的便捷性,進一步降低企業財務成本。
業內專家認為,對需要采礦的一些磷肥、鉀肥而言,處理伴生資源等環保成本,磷肥的生產成本會進一步上升。